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年03月30日 05:53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3月15日以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2009年3月28日,公司在北京市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位,实到董事11位;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09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0年度公司工作计划》
  四、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09年度审计报告》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55】号审计报告,审计了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9年12月31日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本公司2009年度净利润61,733,718.38元,经与会董事审议,为考虑公司经营发展需要,200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留转以后年度分配。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刘爱民、刘淮松、刘雪明、柴永茂四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该等交易价格和方式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未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何丹先生辞任本公司董事、海闻先生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何丹先生、独立董事海闻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函,请求于2010年3月28日辞去所担任的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何丹先生自2010年3月28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此何丹先生在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海闻先生自2010年3月28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九、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1、公司章程第三条原文为“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修改为“公司于2010年2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10年3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前项规定。”
  2、公司章程第六条原文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78.92万元。”
  3、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原文为“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无其他种类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9,878.9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878.92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4、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原文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5、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原文为“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