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30 14:37:07

  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93 号文核准,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西”)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458,270.8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3,541,729.14元,超额募集资金共计133,541,729.1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8月30日出具的中准验字(2010)1024号《验资报告》确认 。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连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40025430508094001,截止2010年9月14日,专户余额为4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年产7580万套水暖器材生产线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34,000万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募集资金部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彤、王军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投证券。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中国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投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