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电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年05月10日 01:26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百君(2011)证字第 019 号

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熊杰(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已于 2011 年 4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证券日报》,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会议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人员资格、

登记办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9 日上午在贵

州省遵义市上海路 10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56,624,8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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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前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下列事项:

1、审议《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听取《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审议《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公司 2010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公司 2011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列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

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审议的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了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熊杰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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