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年05月18日 00: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东方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周年大会”)并对本次

周年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周年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周年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1 年 3 月 3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11 年 3 月 29 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 公司 2011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六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5. 公司 2011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八次

监事会决议公告》;

6. 公司 2011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

7. 公司本次周年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公司本次周年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周年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周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于2011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公告了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周年大会于2011年5月17日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周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周年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周年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周年大会的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本所经办律师对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审查,本次周年大会的出席人员如下:

1. 出 席 本 次 周 年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6 人 , 代 表 股 份

1,125,410,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6%,其中: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1,002,491,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3%;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122,918,5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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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周年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周年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周年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周年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周年大会以书面形式审议并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

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10 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2010 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告》、《关于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会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以书面形

式审议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新股的

议案》。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周年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周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周年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周年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刘荣、刘浒

单位负责人:王玲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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