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德国涉及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典》和《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作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美国在1978年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这个法律对本国公司在国内、国外腐败都做了约束。在制裁商业贿赂方面规定,向外国相关人员行贿的个人将被罚款10万美元并处5年监禁,对公司的罚款则高达200万美元。此外,任何个人或者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了这一法律,将被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被裁决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更不能获得出口资格。      中国查处企业腐败法律的滞后让打击力度严重不足。中国没有《反腐败法》,没有《反商业贿赂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出台,但只列出了违法行为,却没有对打击措施做出规定。对比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的打击力度太小了。      10月份,电子业巨头西门子被明基甩手手机业务的风波刚刚平息,如今又陷入海外行贿丑闻的漩涡之中。      据德国媒体报道,德国、希腊等国检察机关持续两周多的调查发现,西门子公司行贿数额已由先前猜测的2000万欧元上升至2亿欧元。到目前为止,共有6名西门子现任或前任员工因涉嫌卷入腐败案而被捕。在外界强大的压力下,西门子公司首席执行官克莱因菲尔德23日表示,公司将全力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毫不怜惜地”打击违规和犯罪行为。      西门子中国公司公关部负责人潘筱颖表示,西门子(中国)公司并未涉及此事,其他方面则不便发表意见。      分析人士认为,如何尽快摆脱丑闻困扰,将是今后一段时期西门子公司高级管理层的首要任务。      欧美严厉打击      公司商业腐败      据国外媒体报道,此次贿赂事件起因于西门子内部员工涉嫌通过挪用公司资金向合同方实施贿赂进而获得合同,而涉案合同中包括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一个安全系统项目。      11月15日,德国和奥地利两国执法人员突击搜查了西门子在德国慕尼黑的总部、西门子在德国和奥地利的一些办公室和员工住宅。据报道,总计约270名税务稽查员、警察和检察官突击搜查了大约30处目标,并逮捕了数名西门子员工。      作为本土明星企业,西门子发生行贿案件并非德国企业贿赂案件的第一起。在德国,宝马汽车公司、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大众汽车公司等叱诧风云的行业巨头,都无一例外地与腐败丑闻牵扯上关系。      德国一度在国际透明组织各项商业信誉指数上均排名靠前,而接二连三的丑闻已经令这种“透明的”形象遭到破坏。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检察机关掀起的稽查风波让这些名声显赫的大公司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此次西门子涉嫌的海外行贿事件便引起了多国检查机关的重视,德国慕尼黑检查机关表示更多信息将于12月4日以后公布。      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廷光教授做出预测,这次涉案的公司、员工以及政府官员等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以著名的“洛克希德案”为例:“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为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牵线搭桥,向日本全日空航空推销一批大型客机,并接受好处费5亿日元,结果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罚金5亿日元。”      据悉,西门子公司正在修订内部审计程序,并准备设立一个全职监管的职位。      德国能够如此大规模地打击本国明星企业的腐败行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认为,是因为德国有着相关的反腐法律。      德国某企业市场开发人员也对记者表示,法律完备且执法力度强是德国国内比较明显的两个特征。      据了解,目前德国涉及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典》和《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作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任建明介绍,美国在1978年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这个法律对本国公司在国内、国外腐败都做了约束。在美国的带动下,经合组织在1997年颁布了《经合组织反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公约》。“德国在公约发布后通过了该国的《反腐败法》。”      相对来说,在本土公司海外行贿的治理上,美国方面似乎更加严格。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在制裁商业贿赂方面规定,向外国相关人员行贿的个人将被罚款10万美元并处5年监禁,对公司的罚款则高达200万美元。此外,任何个人或者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了这一法律,将被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被裁决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更不能获得出口资格。      然而即使有相对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类似西门子这样优秀的跨国企业涉嫌腐败也不再仅仅是个案,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究。    跨国公司为何在国内      频频涉嫌商业腐败      从先前的朗讯案、德普案,再到IBM案,跨国公司在国内频伸腐败触角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2006年11月13日,随着“张恩照案”尘埃落定,与之曾服务的建行有业务往来的跨国IT巨头IBM、安讯、日立等公司,在华陷入行贿丑闻的巨大漩涡。      两天之后的1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就治理商业贿赂做出部署,明确指示要严防“官商勾结”。这一高调举措在中国正重拳整治腐败的大背景下,格外引人关注。      透明国际大中华地区及南亚区事务专员廖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并非孤立的现象,而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行贿策略的一个部分。      在我国已发生的多起跨国公司行贿案,沃尔玛、德普等都曾卷入其中。      2004年4月6日,朗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指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外资企业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利润。美国DPC公司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罚金。      “商业贿赂”从此开始进入民大众的视线,也由违反行政法律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升到了政治高度,变成一种“深层次的腐败行为。”      “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这是一组比较流行的数据,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跨国公司的“潜规则”。      在朗讯(中国)公司及天津德普公司贿赂案被曝光后,当事人直接的表达更发人深思:在中国,你不贿赂就根本拿不到订单。      目前,中国是很多跨国公司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在华市场和利润是考核他们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当利润和商业伦理发生冲突时,有些跨国公司的人员选择了违背商业文明的行为。即使这需要面对本国公众的责问,还要承担很高的法律风险。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外企的行贿手段确实非常隐蔽。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还不够,这为行贿遗留了空间。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认为,这种现象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有关。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分散而非专门详细的界定、受贿主体的范围局限以及缺乏海外反腐败的相关规定等方面的缺陷使得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专家呼吁中国出台      “反商业贿赂法”      国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认为,国内的贿赂双方效仿境外“成熟、先进”的商业贿赂方式非常迅速,而治理者借鉴别国相对成熟的反商业贿赂制度注定相对滞后,是今天中国商业贿赂问题如此严重的重要原因。日前曝光的IBM在华涉嫌行贿案再次对此提供了佐证。      在欧美等国,由于其市场经济起步早,很快意识到商业贿赂对整个经济制度的“蛀虫效应”,因此各国都有严厉的法律来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惩罚规定;而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则是制裁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公司商誉的损害以及巨额罚款,还有大大提高的运营成本。      分析人士指出,治理跨国公司腐败,首先要从政府行为的透明与公开入手,这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腐败的土壤。同时,中国查处企业腐败的法律滞后让打击力度严重不足。中国没有《反腐败法》,没有《反商业贿赂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出台,但只列出了违法行为,却没有对打击措施做出规定。对比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的打击力度太小了。      程宝库教授认为,现在已经到了出台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时候了。      法律界人士建议,应该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中国的《反腐败法》,同时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各国建立反腐的合作平台,加速我国的反腐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