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广电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1年04月24日 21:34:13中财网

- 1 - 股票简称:广电电气 证券代码:601616 编号:临2011-017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电电气”) 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 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所确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通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及约束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6、公司董事会11 名董事中的3 名董事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 - 2 - 励对象,已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有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经我们认真审阅《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并拟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吕巍 吴青华 朱震宇 徐晓青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