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恒电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1年4月)时间:2011年04月27日 17:12:28中财网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11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1、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2、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3、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4、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5、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外汇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含30%)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含50%)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内审部: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5、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6、在远期结售汇合约交割期内,财务部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资金到相应账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批后进行交割。 7、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公司财务部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董事长和内审部。 9、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时,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公司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结售汇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期结售汇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应就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参照此制度执行。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亦须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