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新与治理”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
【ZiDongHua 之“会展赛培坛”标注关键词:人工智能;治理;国际研讨会;北京;AI安全人工智能、治理、国际研讨会】
“人工智能创新与治理”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
10月20日,“人工智能创新与治理”国际研讨会在京举办。会议汇聚中国、美国、加拿大、英国、瑞士、南非、澳大利亚、韩国等多国专家学者,聚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趋势、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格局演变的影响及挑战,以及人工智能治理等议题展开深度研讨,为人工智能安全、公平、普惠、可持续发展贡献国际智慧与多元方案。本次会议是2026国际科学理事会中期会员大会暨北京科学对话卫星会议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友国表示,人工智能深刻重塑全球发展格局、开启人类文明新机遇,同时伴随多元风险挑战,全球治理任务紧迫繁重。人工智能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机遇,提升治理是各国共同责任。国际社会应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共商发展路径,凝聚共识、防范风险,推动人工智能更好造福全人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翟国强认为,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变革需要全球协同应对。各国应主动把握发展机遇,切实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发展实效,始终统筹发展与安全,以科学治理支撑产业健康发展。同时,持续深化全球治理合作,携手应对共性挑战,构建包容均衡、有序共赢的全球智能治理格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魏南枝主持开幕式。与会学者围绕“人工智能颠覆性创新的趋势与影响”“人工智能治理的政策与法律” 两大议题,分享各国实践经验,研判治理挑战、发展目标与实施路径,形成了诸多务实可行的交流成果。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持续拓宽,全面渗透政务服务、产业发展、科研创新、社会就业等各个领域,为行业转型升级带来新机遇。南非金山大学数字治理中心研究员哈尔夫丹·林格结合非洲本土科技治理实践分析,AI智能体正在成为公民与国家新的交互接口,已有民众利用大模型解读税务、核验福利资格。政府数字化转型需聚焦后端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技术与服务规范,切实保障公共服务公平普惠。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贾朋从就业维度提出,生产率效应是判定人工智能是否具备革命性价值的核心依据。数据显示,国内超两成城市劳动者已在日常工作中应用人工智能工具。持续夯实底层技术能力、拓展应用场景,能够有效放大人工智能对传统产业的提质增效作用,培育高质量就业增长点。
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背后,科研伦理、技术漏洞、就业结构失衡等问题逐步凸显,带来全新考验。中国人民大学高瓴人工智能学院副院长魏哲巍以人工智能辅助推导顶级数学难题为例,提出人工智能或许已在部分前沿科研领域超越人类专家,引发学界对人类科研主导权的担忧。同时,大模型普遍存在幻觉问题,递归自我改进技术亦潜藏数据安全隐患,现有监管体系难以适配技术迭代速度。国际劳工组织研究部首席宏观经济学家埃克哈德·恩斯特聚焦AI就业影响认为,当前人工智能对整体就业市场冲击有限,但结构性分化明显,入门级、后台基础性岗位受冲击最为明显。此外,新兴经济体或面临“过早去服务化”风险,陷入产业发展追赶瓶颈,需重点培育低端服务业竞争力,大力发展关怀经济,优化就业结构、对冲技术冲击。
面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机遇与风险,完善治理体系、补齐监管短板,成为释放技术正向价值的关键。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莫纪宏针对人工智能行业伦理困境,提出构建内外双层协同的伦理治理体系,通过外部约束规范市场主体恶意爬取、数据投毒等失范行为,依托模型内生伦理整治数据窃取、用户欺诈等问题,全方位筑牢行业伦理底线。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季卫东在线上发言中介绍了中国人工智能治理迭代成果,我国治理导向从实质性价值对齐转向技术性、程序性目标对齐,以技术把控安全风险、以人类主导价值判断,逐步构建起更贴合实操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递归自我改进使人工智能能力持续变化,静态事前审批难以覆盖后续风险,应将前沿模型开发者确立为首要安全责任主体,推动监督能力与模型能力同步提升,从源头构建安全机制。韩国嘉泉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庆金在线上发言中指出,韩国人工智能统一立法框架的经验在于对人工智能风险进行分类治理,并加强利益相关方合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辉提出,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应定位为基础性法律,统筹发展、安全与权力规制,可以通过开放授权、监管沙盒和动态评估增强制度适应性,为创新提供稳定预期。

围绕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问题,与会学者聚焦跨境风险防范与规则衔接,探讨加强国际合作、增进治理互信的具体路径。英国伦敦国王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克里斯托夫·克莱策在线上发言中指出,人工智能安全具有全球公共产品属性,当前诸如国际组织、认证等治理方式各有局限,同时还应注意风险相关性可能削弱传统保险模式的作用。瑞士西蒙长期治理研究所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马克西姆·斯托弗提出,智能体安全事件跨越国界,报告机制也应实现跨境衔接。他建议“先报告,后归因”,以共同格式通报事件经过、影响范围、补救措施和联系方式。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洁在线上发言中指出,人工智能可辅助核验价值链溯源数据、识别异常并判断合规要求,也可能被用于生成虚假文件、篡改合规材料。人工智能辅助监管决策,面临不同司法辖区之间的信任与承认的问题。
会议还聚焦企业治理与法治边界,结合多国实践细化人工智能治理落地路径。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史蒂芬·卢梭通过研究发现,企业董事会对AI风险的监督重视度持续提升,普遍将模型可靠性、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列为核心风险点。当前企业主要依托现有审计机构开展风险监督,存在董事AI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对此,卢梭建议依托证券监管机构,推行“遵守或解释”弹性机制,实施大中小企业差异化监管,强化信息披露与问责机制,引导企业合规、负责任使用人工智能。美国康奈尔大学科技学院与法学院法学教授弗兰克·帕斯奎尔在线上发言中提出从知识体系差异角度界定人工智能法治边界。自然科学为累积性知识体系,适配人工智能迭代逻辑,而人文社科属于非累积性体系。人工智能可依托数据算法对法律体系作出合理化解释,但无法替代人类主观认知与价值判断,需厘清知识体系差异,为人工智能法治化、规范化应用提供理论支撑。
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和法学研究所共同主办。来京出席2026国际科学理事会中期会员大会暨北京科学对话的国际科学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咨询委员会成员及该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以及我院约15家研究院所学者等参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