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新技术

2011/4/22/8:31

慧聪消防网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的技术内容,结合台州地区具有台风多雨、夏热冬冷的气候特点,有效解决目前建筑外墙自保温系统存在的安全性、耐久性及渗水等问题,全力遏制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 事故发生。经台州市发改委墙改办、市建设规划局、市消防支队等三家单位磋商,相关工程实践和专家论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新技术。

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五个问题,其中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是导致大火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因此,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新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认真吸取“11.15”火灾事故教训,从源头上防止同类火灾的发生,台州市在进一步加大以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推广力度,促进建筑业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技术创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的项目范围,凡建筑方案尚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含农村个人自建住宅),全面实行外墙自保温系统。

  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新技术,既是推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做好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重要载体。根据《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的外墙自保温体系施工技术的定义,外墙自保温系统是指外墙墙体自身采用节能型墙体材料,辅以节点保温构造措施,并使用配套的专用墙体的热工性能等物理性能指标符合相应节能标准的建筑外墙保温隔热系统。要求采用的外墙自保温材料厚度不应小于200mm,抗压强度不应少于MPa;墙体材料必须能满足外墙自保温要求。若不能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而采用其它类型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经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名市级建筑科技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发改委墙改办、建设规划局和消防支队备案。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将外墙自保温材料与我国现行消防、节能等规范标准结合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保温材料存放的火灾防范,确保建设工地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生产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如消防部门协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关于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台建规〔2008〕181号)规定,对应当实行外墙自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工程列入监督重点,将燃烧性能作为检查重要内容,增加监督抽查频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保温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未应用外墙自保温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应用外墙自保温而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必要时,采取有关奖惩措施,共同推进外墙自保温系统的全面应用。如建设单位未应用自保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发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责令重新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全市通报、记不良行为或者列入黑名单处理。如外地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予以清退台州市场2至5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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